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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时业主14问,管家14答,附应对措施!

发布日期:2022-04-25 17:17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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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客问

 1.业主:目前物业费高,等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降低物业费标准时再交费。 

 

物业公司:1)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通过契约形式建立起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业主在入住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双方就应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若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时,对收费标准重新约定;则应以《合同》签定生效日期后,再执行新约定。在此之前,原《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原《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执行原规定。 

 

3)物业公司每天都在投入成本(比如,员工工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为业主服务;业主享受到服务,就应按约定交费;物业公司没用费用,如何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2.业主:物业服务不到位,要免一部分物业费可以考虑交费。 

 

物业公司:1)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2)首先让业主指出哪些工作不到位,进而判断是否真不到位;若确实有不到位的地方,立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去整改; 

3)若业主属“无理挑剔型”,则可以陪同业主一起到现场核查,可以从某种程度上揭露业主的“阴谋”。 

4)坚定立场,不能轻易承诺降费。 

 

3. 业主:目前手中没钱,或现在比较忙,过些天再来交费。(此类型属于无理推托型) 

 

物业公司:1)不能完全相信业主过一段时间一定会来交费,一定要与业主约定好交费时间。 

2)在业主未交费之前,不断与该业主保持联系,让业主没有退步的空间。 

3)到约定交费时间,与该业主沟通;若业主再找理由,收费人员可以告诉业主可以上门收费或到业主单位去收。进一步给业主压力。 

4)业主在家时,主动上门与业主沟通,催费。 

 

4. 业主:业主以开发商对小区及公共设施设计不合理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1)向业主讲明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设计问题不是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所能解决的,超出物业管理服务的权限范围。 

 

2) 业主交物业费是来享受物业管理服务,以小区房屋或设施设计不合理为由不交物业费,是没有理由的。 

 

3)涉及建设单位设计不合理,物业公司可以代表业主向相关单位发函;有业委会的也可以让业委会来发函(避免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激化)。但能否有效果,物业公司无权制约其它单位。 

 

5.业主:买房子后,不在小区住,没享受到物业服务,所以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1)业主不在小区住,在很多方面也是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比如安全、公共卫生、绿化等服务;这些物业服务对业主房屋的保值和增值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空置房未入住)或者无需接受(一楼不需要使用电梯)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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