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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养老” 青岛联合鼓励物业企业开展居家养

发布日期:2022-07-19 10:26浏览次数:

为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近日,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物业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意见》不但从居家养老需求出发,鼓励物业企业开展相应服务,而且还从科技、更新、资金等多角度给予了物业企业一定支持。
 

如在资金方面,《意见》指出,支持物业企业签约家庭养老床位,若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审核通过并备案后提供养老服务的,即可享受民政部门相关补贴政策。

 


 

满足“点单式”需求
 

《意见》指出,鼓励物业企业先行先试,挖掘各类居家养老需求。
 

比如,目前老年人普遍存在家政、送药、代买、设施维修、家电维修、精神慰藉、定期寻访、安全值守等“点单式”居家养老需求。
 

因此,鼓励具备条件的物业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各区(市)确定物业企业利用现有人力资源、设备资源和业主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常驻社区、贴近业主、响应快速等优势,开展养老服务。
 

在挖掘需求后,还要积极进行对接。《意见》指出,鼓励上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依托物业企业现有服务队伍、现有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供需对接、信息对称作用,上门入户在征得业主或监护人同意签订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失独、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老年人提供家政、代买代购、设施维修、家电维修等基本养老服务。

对于高龄、空巢独居老人群体提供定期探视、每日电话确认健康状况、协调医疗机构居家理疗等服务。

在从业人员方面,则要迎合需求,鼓励从业人员向多专化发展。鼓励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企业支持现有的管家、保洁、设备维修、秩序维护等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企业市场拓展情况,按照老年人照护需求采取岗位调整、人员分流、兼合岗位等方式调整人员配置,逐步建立一支复合型、专业化物业企业养老服务团队。

此外,《意见》还指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业主定位、服务定位、收费定位、规模定位综合评估,支持大型头部物业企业根据自身条件,结合养老需求,成立独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在各区(市)开展“物业服务+养老服务”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同时,可以通过与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引入专业的养老团队和社会工作者等方式选定试点,提升物业企业的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
 

多角度为企业赋能
 

另一方面,记者注意到,为支持物业企业加快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意见》从科技、更新、资金等多角度为企业赋能。
 

在科技领域,《意见》提出支持发展智慧养老。支持物业企业以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为支撑,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青岛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民政部门、市医保部门,逐步打通互联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与青岛养老服务信息监管平台,同时对接医疗医保服务平台,提供医疗资源查询、在线预约挂号、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医保信息查询、医疗费用报销等医疗医保服务。
 

在更新领域,支持物业管理项目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要求,符合条件从事适老化改造工作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开展适老化改造,通过居民出资、政府补贴、专营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资、吸引社会资本等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加大相关设施设备投入改造力度。
 

具体更新内容,则重点在单元门、坡道、电梯、扶手等公共区域建筑节点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增设无障碍通道,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适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护条件,增强居家生活设施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提升居家养老硬件服务质量。
 

此外,在资金方面,《意见》提出,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物业企业组建专门队伍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根据有关文件确定的资质要求,应申请成立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经所属区(市)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并备案后,按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为本物业小区及周边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可享受民政部门相关补贴政策。
 

最后,《意见》还强调,要规范收费行为。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企业应当按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要求,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签订服务合同,在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居家养老服务清单,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事项,做到明码标价,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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